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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上“裸泳”的孩儿们穿上结实的“黄金甲”

发布日期:2020-07-02 11:57:03

  编者按

  今天,每个孩子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都不可避免地浸泡在网络环境中。因此,他们也被称为网络时代的“原住民”。201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和阅读实践报告(2017—2018)》显示,学龄前开始接触互联网的儿童占比已经达到27.9%。随着儿童“触网”年龄越来越低,网络侵害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地发生。

  家长“晒娃”,引发儿童隐私泄露;年仅5岁的女童,在游戏玩家教唆下,脱下衣服,对着移动设备拍照;儿童动画片内容涉黄、暴等。这些只是在网上“裸泳”的儿童被侵害的冰山一角。2019年中国儿童权利保护十大事件当中,就有两件涉及儿童与网络的关系。“被保护权”是《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儿童四大基本权利之一。为“触网”儿童穿上结实的“黄金甲”,保护儿童在网络世界的安全,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今年正值《儿童权利公约》生效30周年。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期学前周刊聚焦儿童“安全触网”这一主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友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儿童个人信息需“特殊保护”

  苏文颖

  儿童个人信息正遭遇多种泄露风险,却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最近,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了《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学龄前儿童触网比例明显提升,小学生在学龄前就使用互联网的比例已达32.9%,并在建议部分首先提出要重视学龄前儿童的上网管理和教育问题。

  近年来,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已跻身国内外最吸睛的公共话题之列。曾几何时,看似冰冷遥远的技术和政策议题,如今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日常。然而,儿童特别是幼儿的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却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亟须社会各界强化“落实儿童的被保护权”的意识。

  网上“晒娃”泄露隐私易引发安全问题

  很多人可能觉得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这个问题不适用于幼儿,毕竟学前阶段很少有孩子会自主使用互联网,何谈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网络保护呢?其实不然,随意选取几个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场景,就能够使大家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我们都在朋友圈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见过热衷“晒娃”的家长吧,有些家长分享时并没有设置分组,或是在公开的平台上不假思索就分享孩子的清晰正面图片和影像,对一些图像中可用于识别的背景信息(如小区、幼儿园等)也未做处理,有的还会在分享时显示实时定位。更有甚者,少数家长甚至会发自己低龄孩子的裸露照片和视频。

  很多家长没有想到的是,这些过度分享的图片和影像可能会落到不怀好意的人手里,其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也可能会被犯罪分子滥用,最严重的情况是孩子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当作潜在的儿童性侵或者性剥削对象,特别是网络性侵。国际刑警组织前几年专门建立了一个“儿童性剥削(即中国语境中所指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数据库”,旨在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这一日益猖獗的现象。2018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一篇报告中对其数据库中比例超过一半的未被成功识别的受害儿童进行了初步统计,其中56.2%是青春期前儿童,4.3%甚至是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可谓触目惊心。其中,有近1/3的受害儿童是男孩。因此,家长绝不能掉以轻心,觉得孩子还小而没有这方面的防范意识,切勿上传任何涉及孩子身体隐私部位的影像。

  除了上述风险,从长远来看,家长的过度分享也可能会影响孩子的自我意识建立、自尊心和同伴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孩子到了能够充分表达的年龄,就不愿意家长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信息分享在社交媒体上,其实这也是孩子体现自身主体性、行使参与权的一种方式。

  此外,随着“万物互联”的发展,市场上有很多专门面向幼儿的智能玩具、电子保姆等,这些设备内置话筒、摄像头、GPS和语音识别等技术,在联网时可能会引发严重的隐私和安全问题。前几年欧美国家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有人通过联机玩具获得数百万名父母及孩子的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孩子的照片和语音记录。

  儿童个人隐私和数据应受到特殊保护

  国际法中其实明确了对儿童隐私权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一世界上获得最普遍批准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颁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也在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隐私和数据的保护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一方面,儿童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各项权利,但与此同时,儿童基于其身心发展阶段,往往需要政府和企业设计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帮助其实现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在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领域颇具影响力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序言第38节会明确提出,“儿童的个人数据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因为儿童对与其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风险、后果、保障措施和相关权利不尽了解”。

  家长应掌握网络保护的基本技能

  那么,面对数字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家长如何既让孩子享受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和益处,又让孩子远离隐私和信息泄露及其可能带来的其他风险呢?

  第一,了解儿童发展的基本规律,注重线下的亲子互动和陪伴。学龄前儿童处于生理、认知、语言、沟通和社会情感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自我保护能力却又极差,因此,家长的关爱和陪伴在这个阶段尤为重要。然而,很多家长由于工作忙等各种原因,往往会用手机或其他智能设备吸引孩子的注意力,但是,用手机让孩子“静下来”并不科学。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关于5岁以下儿童的身体活动、久坐行为和睡眠的指南,建议不要让孩子长时间受限于婴儿车或座椅,不要在屏幕前久坐不动,同时确保孩子每天进行积极的玩耍等身体活动,并获得足够的优质睡眠。即使是坐下不动的时间,也要用于与家长进行高质量的互动式非屏幕活动,如阅读、讲故事、唱歌和拼图。指南明确建议2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应有任何屏幕时间,5岁以下儿童的屏幕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且最好在家长的陪伴下有互动地进行。做到了这些,能最大限度保护孩子免于网络风险,同时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用网习惯。

  第二,掌握网络保护的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网络素养。知识就是力量,这其实也并不需要什么艰深的钻研,只要稍微用心去了解一些网络安全的基本素养。例如,在幼儿会接触到的智能设备上设置“家长控制”或者“屏幕使用时间”;善用很多平台上的“青少年保护模式”;进行隐私设置;头部视频平台上一般都有儿童/少儿频道及儿童版,家长可注册儿童专用账号或使用儿童版让孩子观看视频。此外,了解一些常用APP的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的核心内容,确保自己和孩子的个人信息及数据不会被滥用和泄露。这些技能之后也可以教给孩子,帮助孩子在适当年龄过渡到安全地自主上网阶段。

  儿童网络保护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事业,不容忽视,除了家长要发挥关键作用外,幼儿园也可以考虑开设相关课程,也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给予更多关注。(作者单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

  把儿童从网络中“抢”过来

  洪秀敏

  那些过早过多触网的儿童,正在失去什么

  如今,电子产品已成为儿童成长中必不可少的玩具,网络生活已成为现时代儿童的重要生活方式。很多家长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也把电子产品当成了“哄娃利器”。长此以往,孩子对网络的依赖性也会逐渐增强。

  《2016—2017中国儿童网络素养状况系列研究报告》调查显示,近年儿童数字化成长加速,且呈现明显的低龄化倾向。3—6岁儿童手机接触率为91.8%,平板电脑接触率为83.4%,电脑接触率为80.6%;超过29.1%的儿童每天使用网络超过30分钟。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在家中,都能看到许多孩子像大人一样玩手机,眼睛紧盯着屏幕,熟练地滑动或点击,且玩起来就不愿放下。很多研究和实践均表明,儿童过早接触手机等网络设备弊大于利。

  辐射多,活动少,影响身体发育和健康

  首先,儿童对辐射异常敏感,且自我修复能力差。长期、过量的电磁辐射会对儿童的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导致记忆力减退、智力受损、骨骼发育迟缓,严重威胁儿童正常发育。

  其次,儿童视神经和视网膜处于发育不完善和不稳定阶段,眼睛调节机能十分脆弱,快速闪烁的图像不适合儿童长期观看。任何增加用眼负担的行为都极易导致视网膜受损、视力下降、散光等。2018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3.6%,其中6岁儿童为14.5%。长时间集中注意力盯住屏幕引起视觉疲劳、眨眼次数减少,容易形成干眼症,严重的可导致角膜炎。

  再其次,长时间上网,活动减少,容易影响儿童运动能力发展,降低儿童的身体协调能力。有些儿童边观看屏幕边吃东西,心不在焉,注意不到自己已经吃饱了,热量堆积,容易导致超重、肥胖和行动迟缓。

  最后,长时间上网致使儿童大脑神经中枢持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不仅影响儿童的作息和睡眠,而且会引起体内一系列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导致异态睡眠、睡眠节律紊乱等问题。

  被动接收信息,影响认知和言语发展

  大脑需要在真实的环境和体验中才能健康发育。学龄前儿童的学习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婴幼儿需要触碰、感觉、观察和移动真实的物体,通过多种感知觉通道建立对真实世界的丰富经验。网络提供的经验多是间接的,限制了儿童的感觉体验。

  网络作为声音和图像的信息传播媒介,其传输信息的方法具有形象生动、信息刺激强、快速变换的特点,儿童接收到的感官刺激多且强烈,注意力总是处在不断的转移和分散状态中。儿童习惯了这样强烈的刺激后,对普通的平面图书可能失去兴趣。研究表明,3岁以下儿童每天多看1小时电子屏幕,7岁前注意力紊乱的概率会增加10%;如果一天看3小时,概率会上升到30%。

  而且,过度沉迷电子产品会导致儿童认知能力下降。上网过多导致儿童在多个情景和画面的滑动及快速浏览中,迫不及待地刷下一张图片、看下一段视频、玩下一个游戏,往往来不及反应和思考,就被动接收下一个信息,不利于发展儿童的主动思考和积极思维。研究表明,长时间玩网络游戏,会影响儿童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此外,网络视频语速通常较快,只需要儿童通过眼睛和耳朵来看画面、听声音,是一种被动的、单向的输入,缺少主动输出和交流过程,儿童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得不到锻炼。同时,儿童长时间盯着电子屏幕时,眼球定格在屏幕后就不运动了。没有视线的移动,阅读时就会出现障碍,或重复字词,或添字,或吞字,或跳行,或串行。

  缺少互动交流,影响社会交往与行为

  过多的网络生活减少了儿童与父母、同伴等的人际交往与互动,失去了很多社会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影响了其社会性发展,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社交障碍。研究发现,儿童接触电子屏幕时间过长,会导致其识别情绪能力下降;长期玩网络游戏,导致儿童对周围人冷淡甚至回避,性格逐渐变得内向甚至孤僻;婴幼儿过早接触视屏、每日观看视屏过多、单次接触视屏时间过长,均可能增加类似孤独症的行为。

  同时,网络对于儿童来说是新奇事物,儿童有强烈的好奇心,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上网成瘾。质量参差不齐的网络内容和网络游戏,容易让缺乏是非辨别和抵抗诱惑能力的儿童迷失方向;部分不健康、不安全、不文明的信息,容易导致儿童的认知偏差和行为上的模仿,引发一些不良行为。

  在儿童成长的关键阶段,家长对其健康用网的监护和引导不能缺位、错位。对于儿童而言,人与人的互动应在人机互动之前,真实世界应在虚拟世界之前。

  首先,父母应多陪伴孩子一起玩玩具做游戏,发展一两项喜欢的运动,一起阅读有趣的图书,或讲故事、玩拼图等,通过互动式非屏幕活动,加强亲子沟通,用关怀和陪伴取代电子产品和网络。

  其次,家长和孩子要约定好每天玩电子产品的时间并坚持严格把控,让孩子从小知道有规矩就要遵守,锻炼意志力。不要将玩电子设备当作某种行为的奖罚交易,那只会让孩子潜意识里增加对电子产品更多的期待。

  最后,家长要关注和了解孩子接触的网络世界。如果发现孩子喜欢或有些沉迷某个游戏或动画片,不要着急制止,先了解他喜欢的原因,再用积极的方法引导,让网络成为孩子学习与生活的工具,而非绑架生活的玩具。当然,家长在对孩子提出所有要求时,都要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好的榜样。(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

  找出触网者中的儿童

  刘晓春

  只有识别出使用者为儿童,才能为其提供特殊和强化保护

  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工具、沟通桥梁和娱乐平台。截至2018年7月底,我国未成年网民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对于学龄前儿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看视频、玩游戏、获取资讯、认知世界并表达自我,也已成为其普遍的生活体验。

  网络一方面为学龄前儿童认知世界、表达自我,打开了一扇重要的窗户,但另一方面,网络也是存在多重风险的所在。如果监管和保护不力,极有可能出现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识别出儿童,才谈得上特殊保护

  我国关于涉足网络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正在迅速完善并形成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其中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在最近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公开亮相,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亦在制订中。相信不久,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中的权益保护,将形成场景化、全方位、可操作的保护规则体系。而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防沉迷、网络充值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也将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在学龄前儿童保护制度构建中,作为一切特殊保护的基础制度,首先要能识别出使用者为学龄前儿童,然后才谈得上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机制,为其提供不同于一般网络用户的特殊和强化保护。

  网络游戏沉迷和网络不良信息侵害问题,是目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最受关注的两个问题。对学龄前儿童而言,比较常见的网络使用场景,可能涉及打游戏、观看直播和视频等,也可能涉及一些在线课堂学习、初步的社交活动等。此外,具有防走失、通信等功能的儿童手表等移动设备,也有潜在风险。在这些场景下,学龄前儿童在使用网络时,比较集中的风险可能体现在不良内容侵害(如血腥暴力等刺激性强的画面),游戏沉迷、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社交带来的欺凌、诈骗以及线下身心侵害(如性侵、诱拐)等风险。

  实名认证缺失,保护机制往往形同虚设

  目前的互联网企业在识别未成年人身份方面的典型应对方式,是设立“青少年模式”,要求未成年人自觉选择进入。“青少年模式”下,网络会提供经过筛选的内容信息、限制时段和时长的防沉迷措施等。但“青少年模式”的形同虚设,在很多领域都成为一种常态。未成年人只需轻轻点击,就可以关闭这一模式,从而沉浸在与成年人并无二致的网络环境中。

  2019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企业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但如果实名注册环节不能如实呈现未成年人身份,那么相关限制机制也将毫无用武之地。

  对于学龄前儿童而言,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使用父母的手机玩游戏或接触网络内容。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监护看管不足,儿童的身份就很难被鉴别,也就很难由互联网企业来提供额外保护。此前媒体热议的儿童大额打赏及游戏充值行为,通常就是儿童使用家长账户所为。学龄前儿童的认知、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受不良影响甚至侵害的可能性较大。除了在制度上要设计出重点风险识别和保护机制外,家长也应更大程度上提高风险意识,对于孩子使用移动设备的行为,要引起充分的注意并及时进行风险防范。

  另外一个实名认证缺失的领域是网络社交平台。近期的相关热点,涉及儿童遭遇性侵等犯罪行为,不少行为和信息交换的源头,就是通过网络陌生人社交实现的。但在社交平台领域,长期以来并未实现真正意义的实名制,主要通过手机号码注册这种非常弱的实名手段,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和强化保护机制。

  使用效力较强的认证方式,尽量避免隐私泄露

  目前针对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难题,主要不是有无实名认证的问题,而是实名认证手段强弱的问题。对于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较弱的认证手段,未成年人很容易就可以绕开,以成年人的身份接受服务。对于最为牵动人心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而言风险强度最高的那些领域,使用效力较强的认证方式,防止儿童的身份冒充行为,是可取的选项。

  但是,强身份认证方式,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和使用更多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从而造成风险防范和隐私保护的悖论。网络游戏领域是否应通过人脸识别来强化防沉迷机制,就成为一个长期讨论的热点。但出于对儿童隐私泄露的担忧,这一机制亦迟迟未被正式采纳。防沉迷相关利益和儿童隐私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似乎无法找到可以协调的方案。

  对于学龄前儿童使用网络的身份识别难题,可以有几种解决的思路。一种是可以通过跳转对接具备强实名认证能力的服务或者政府数据库,来一定程度上避免隐私泄露风险,并且实现强实名认证。比如通过跳转政府统一加密的数据库,或者调用支付宝、微信等数据,进行人脸识别。当然,这种方式增加的成本,需要由相关企业承担。

  另一种是可以借鉴网络直播场景,适当引入账户注册后对于身份进行验证的技术和机制,通过行为模式、特征、抽查等方式,要求企业进行注册后验证。对于无法通过真人验证的账户,进行限制性处理。这种方式对于学龄前儿童尤其可能有效,可以通过设置对于智力、知识等存在一定要求的题库,要求使用者回答。例如,设置较为复杂的数学计算题等,来判断使用者的心智和年龄类型。

  最后,可以要求企业通过充分的风险警示、定期的使用提醒,以及家长介入管理功能的设置和完善,为家长管理未成年人做出提示,并提供管理工具,引导家长这一未成年人保护的最重要群体更好地履行自己的陪伴和监护职责,这对学龄前儿童尤其至关重要。(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共筑儿童网络保护“防火墙”

  岳亚平

  实现儿童安全触网,需要幼儿园、家庭、行业和政府同心协力破难题

  在“全民触网”时代,学龄前儿童也在各种电子产品的包围之下成了“互联网原住民”。“资源丰富,形式多样,使用便捷,声频视频共现”的特征,既符合学龄前儿童具体形象的思维特点,又能满足其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于是,能熟练使用微信、抖音、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软件的儿童开始不断涌现。

  然而,“判别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决定了学龄前儿童很难自我甄别网络中的不良言行,也很难遵守家长规定的内容和约定的时间,儿童的网络保护安全网在不知不觉中被撕破了,而跟随其后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信息滥用等问题则接踵而来。如何在互联网大潮中构筑儿童网络保护体系,切实保障儿童的网络信息安全,需要幼儿园、家庭、行业和政府携手共创、同心协力。

  幼儿园:与家长配合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在保障儿童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幼儿园应该紧跟时代步伐,主动和幼儿家庭配合,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首先,幼儿园应尽可能减少教育类网络软件的直接使用,必要时可提前下载好优质的教育资源,方便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必须家长参与的幼儿园在线活动、教育APP的使用等,应规范家长在软件上的注册、登记、打卡等行为,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幼儿园也应制定相关条例,禁止教师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儿童的个人信息。

  其次,幼儿园作为联系社会和家长的桥梁,可通过专题讲座、家长沙龙、家访、电话等方式,及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家长保护儿童信息安全的意识,掌握有效的防范方法,确保不因信息泄露等给儿童带来潜在的危害。

  再其次,幼儿园可根据不同年龄班儿童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适时地传递网络安全知识,举办“网络安全周”主题活动,还可开展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相关的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儿童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其对网络信息的判断和识别能力。

  家庭:尽到监督、监管和教育的责任

  家庭作为儿童最早、最直接的生活场所,在儿童的网络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除了通过外部技术来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信息安全外,父母作为儿童的自然监护人,更应该尽到监督、监管和教育的责任。

  父母应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在使用各种教育软件时,认真阅读“用户须知”“隐私条例”等内容,不过多填写孩子及家人的真实信息;不随意开放位置权限、通讯录权限、照片权限、麦克风权限等;不随意在网络平台“晒娃”“晒活动”和晒不经处理的正面照片;不随意将孩子的生活习惯、个人喜好、行踪轨迹、家庭住址、幼儿园地址等隐私内容暴露于网络中。一旦发现有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应积极依法维权,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家长应加强对孩子上网的监督和监管。虽然网络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但父母不能以“网络内容丰富,孩子感兴趣”为借口,让网络代替家长来主宰孩子的家庭生活,也不能让孩子长时间地网络在线而缺乏必要的监管,更不能允许孩子随意浏览不合年龄的网络内容和胡乱点击个人信息,谨防孩子陷入“隐私换便利”的深区。

  行业:加强自律和技术保障最为关键

  在数字媒体时代,学龄前儿童的网络信息安全与社会组织的自觉自律、广大群众的监督监管息息相关。特别对网络开发者和运营者来讲,除了要开发适合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健康网络学习内容之外,更要制定符合《规定》且完善合理的设计流程制度,从根本上保护儿童的权益。随着各种线上免费教育、益智类小游戏等APP的应运而生,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姓名、手机号、年龄、性别、定位等基本信息成为必然,如何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如何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是网络运营者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中,行业自律和技术保障最为关键。

  首先,网络运营者应自觉遵守《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学龄前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虽然社会责任无法在国家立法时一一细化,但从法律责任到社会责任再到自律责任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规定》的实施就是在用“引领、倡导、鼓励”的方式,使互联网行业制定并遵守自律规范,为保障儿童信息安全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因此,网民协议中应设置专门保护学龄前儿童的条款,并安排专门人员保护已有信息,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

  其次,互联网行业应致力于技术革新和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只有做好技术保障,才能使所有的责任都落在实处。信息加密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技术等,都应该被广泛使用在各个网络平台中,使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够“看得见”。

  从政府层面来说,颁布《规定》只是保障儿童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步,而有效地实施、有力地执行和监督,才是实现《规定》目的的关键所在。为此,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致力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和监管能力的提高,建立风险识别和风险警示机制;应引导互联网行业探索个人信息安全信誉评价体系,通过强化安全行为提升行业自律的实效;应逐步建立专门的机构,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监管和指导。同时,还应明确监管底线和执法边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严厉的惩罚和制裁。(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现代教育研究所)

  相关链接

  国外儿童网络保护举措

  美国:为儿童提供健康的游戏和网站

  美国先后出台《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后者对13岁以下儿童的网上个人信息收集做出限制,13岁以下儿童使用部分网站服务时,网站须征得父母同意。

  美国的一些运营商会为孩子上网筑起保护墙,比如App Store除了需要输入密码之外,一些游戏还会在安装前,再出现一些相对有难度的问题,需要安装者回答,以鉴别使用者年龄。

  此外,美国家长可以在电脑网页上安装专门的过滤插件,用来过滤掉那些带有暴力或者色情内容的网页。孩子浏览网页时只要打开这些插件,那些不能让孩子观看的网页就会被自动屏蔽掉。

  芬兰:家长引导孩子“科学触网”

  芬兰权威媒体《赫尔辛基报》曾做过一个针对20000名芬兰家长的抽样调查,调查显示,有72%的芬兰父母认为,孩子在玩的电脑游戏和社交媒体,父母自己也该花时间了解。

  另一项来自芬兰的调查显示:86%的芬兰父母(孩子3—8岁)报告他们会管理小孩的电脑使用,而且管理的方式多样化。有的是限制使用时间,有的是在规定时间才能使用,还有的是看他们会访问哪些网站。

  日本:要求网络服务商做出限制

  日本制定了《网络服务供应商责任限制法》和《青少年网络规制法》等法律,明确将“诱使犯罪或自杀”“显著刺激性欲”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的3种信息划归“有害信息”范畴,并要求通信商和网络服务商就这些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从而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不仅如此,日本对广播电视、电影、书籍、游戏、网络服务商等采取分级措施,不仅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实行过滤措施,还引入了安全搜索技术对搜索引擎提供的内容进行监管。

  日本政府关注的对象还深入到了移动端。日本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已经在其运营的手机系统中内置了家长管理软件,用来过滤有害信息。通信商还先后推出了儿童专用手机,这种手机没有网页浏览和短信功能,仅能和通讯录中预存的号码通话,还配备了GPS定位系统和报警器。

  韩国:对网络内容和游戏加强监管

  在对网络内容的监管方面,韩国司法部门制定了防止传播网络暴力等违法信息的相关法律,并在《信息化促进法》《电信事业法》《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和《青少年保护法》的规定中,明确表示限制给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暴力信息,从而确立了健全的信息秩序的法律。

  在网络游戏管理方面,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在2010年发布《预防及消除游戏成瘾对策》强制相关企业实施“疲劳度系统”,也就是说当玩游戏超过一定时间后,游戏的速度会自动变慢,让其成为团队中的“猪队友”,迫使游戏玩家下线。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摘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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